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促其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以下簡稱測試)是對應試人運用普通話的規范程度的口語考試。開展測試是促進普通話普及和應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條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布測試等級標準、測試大綱、測試規程和測試工作評估辦法。
第四條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對測試工作進行宏觀管理,制定測試的政策、規劃,對測試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評估。
第五條 國家測試機構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領導下組織實施測試,對測試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對測試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開展測試科學研究和業務培訓。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對本轄區測試工作進行宏觀管理,制定測試工作規劃、計劃,對測試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評估。
第七條 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可根據需要設立地方測試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測試機構(以下簡稱省級測試機構)接受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及其辦事機構的行政管理和國家測試機構的業務指導,對本地區測試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組織實施測試,對測試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開展測試科學研究和業務培訓。
省級以下測試機構的職責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確定。
各級測試機構的設立須經同級編制部門批準。
第八條 測試工作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國家部委直屬單位的測試工作,原則上由所在地區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在測試機構的組織下,測試由測試員依照測試規程執行。測試員應遵守測試工作各項規定和紀律,保證測試質量,并接受國家和省級測試機構的業務培訓。
第十條 測試員分省級測試員和國家級測試員。測試員須取得相應的測試員證書。
申請省級測試員證書者,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推廣普通話工作方針政策和普通語言學理論,熟悉方言與普通話的一般對應規律,熟練掌握《漢語拼音方案》和常用國際音標,有較強的聽辨音能力,普通話水平達到一級。
申請國家級測試員證書者,一般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省級測試員資歷,具有一定的測試科研能力和較強的普通話教學能力。
第十一條 申請省級測試員證書者,通過省級測試機構的培訓考核后,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發省級測試員證書;經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推薦的申請國家級測試員證書者,通過國家測試機構的培訓考核后,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發國家級測試員證書。